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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条例》分块学:《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第五章、第六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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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

(2021年10月18日安顺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)

目 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

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

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

第五章 法律责任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五章 法律责任     

  第三十五条    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
  第三十六条    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;情节严重的,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。

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;情节严重的,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
  第三十七条 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、第四项规定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 

  第三十八条 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,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,尚不构成犯罪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
  第三十九条  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,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。

  对自愿申请参加并完成文明行为公益服务活动的不文明行为人,可以依法从轻、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。

  第四十条   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、法规有处罚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 

  

第六章 附 则  

  

  第四十一条 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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