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
(2021年10月18日安顺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)
目 录
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
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
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六章 附则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;情节严重的,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。
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;情节严重的,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、第四项规定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第三十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,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,尚不构成犯罪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,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。
对自愿申请参加并完成文明行为公益服务活动的不文明行为人,可以依法从轻、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。
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、法规有处罚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。